2022/10/26
合肥市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未公示年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首次未公示年报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两次未公示年报
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次以上未公示年报
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主体应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公示年报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正淳财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6020614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