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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正的交易收到税务局虚开发票的通知,该怎么办?

2021/8/16

案例
最近,我们公司收到税务局的通知,我们收到的增值税普通收据是虚开的,有虚开收据的嫌疑。但是,我们公司的这项业务是真实的,不知道对方是虚开的。在这种情况下,这项业务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该怎么办?

分析

税务机关何时会通知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核实?
税务机关查处A企业后,如果定性A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会对A企业的下游企业,即收到A企业增值税发票的B企业所在地值税发票的B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证明虚开通知书》。此时,B企业所在地关文件,通知B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对B企业进行核实。


处理方法

及时补开、更换发票;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证明书的,支出实际发生的,应当要求对方重新发行、更换发票、更换其他外部证明书。重新发行、更换的发票、其他外部证明书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证明书。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期限已经结束,企业应在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60天内交换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外部证明书。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补开、更换发票时,应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支出的真实性。
企业在重新开具、更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等特殊原因不能重新开具、更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通过以下信息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发、更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非正常经营者、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2.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4.货物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和出库的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第一项至第三项是必要的信息。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重新发行、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证明书、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增加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
防止取得虚开发票的提示。
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检查发票信息,确定销售人员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证书资料一致,商品姓名、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支付发票、入库发票信息是否一致。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协议、支付证明书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名称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清算证明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拒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