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伙伴们问,我们公司有2020年5月份起就已经有好个月的留抵退税了,能不能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呢?能不能退,要看你企业符合以下哪种情况。
1、三类增量留抵退税如何区分
目前,三类增量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如下图:
总结一下这三类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特点:
1.退税条件越来越宽松
无行业限制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从退税条件来讲,条件越来越宽松!
无行业的限制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而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条件一上放宽了不少,只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同时满足其他四个条件即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只有一个条件:自2020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比较大的区别就是退税幅度上:
从左往右看,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和部分先进制造业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再次基础上增量留抵税额的60%和100%。 疫情期间国家发布了很多优惠利民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优惠力度是最大的!允许退,条件限制少,退税幅度大!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直接算出增量,可以申请全额退回!
所以上面小伙伴如果是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在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时,享受增量留抵退税优惠政策了!
二、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的误区
连续六个月”到底怎么理解?
无行业限制的增量留抵退税的第一个条件: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连续六个月(或者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很多小伙伴都没有理解正确,或者说不知道这个数怎么做对比。
看下这两个遇到比较多的提问,大家先自行判断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企业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都大于0,同时第六个月的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可以申请吗?
企业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都大于0,同时第六个月的留抵税额相比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增加50万元,可以申请吗?
不一定!公告中所称为增量留抵税额,注意这里是增量。
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各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即: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
举个例子说明这个条件是如何判断的: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3月-12月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下图,问公司哪几个月是符合公告中留抵退税的第一个条件的?
分析:
4月增量留抵税额=5-10(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0
5月增量留抵税额=0-10(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0
6月增量留抵税额=15-10(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5>0
7月增量留抵税额=20-10(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0
.... ...
12月增量留抵税额=60-10(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50
依次类推计算,结果如下图:
由于公告中,并未要求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量留抵税额必须大于0,所以只要有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纳税人就可以申请留抵税额退税!
留抵退税的考核期为6个月,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要求不低于50万,也就是说第六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要比2019年3月留抵税额增加50万元以上(注意:不是指第六个月新形成的留抵税额超过50万元,这一点很多人理解错误)。
A公司满足条件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为:7月-12月!
假设A公司也同时满足了其他四个条件,就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应退税额,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了!
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三、企业退税额度该这么算
我们这里还以A公司为例,A公司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税额之和/当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说明: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假设A公司4-12月份的进项构成比例为70%,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0×70%×60%=21万元
四、增值税填报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注: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相关账务处理:
A公司申报增量留抵额退还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实际收到税务部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额退还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10000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210000
五、申请退税流程
申请退税:
1.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电子税务局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按照规定已申请相应留抵退税所属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2)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