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8
下列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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